第一部分

一、工业统计调查单位

 1、工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

  按现行的统计制度,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另一类是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第三类是非工业法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附营的工业生产单位。

  (1)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

  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工业企业:

    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

    ②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③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产业活动;

    ②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

    ③本企业(单位)内部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在以上三个条件中,一般以是否在一个活动场所,是否主要从事一种产业活动作为确定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条件。如果在一个场所存在两个以上的主要产业活动,或在不同的场所从事同一种主要产业活动,但同时具有收入和支出核算资料的产业活动单位,都要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3)附营工业生产单位

  附营工业生产单位是指非工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工业生产单位(即原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中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

 2、确定工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几项原则

  (1)分清性质的原则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清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其次对工业企业依据产业活动性质划清其内部的主营活动单位和附营活动单位。

  (2)不重不漏的原则

  既要确保企业和单位数的不重不漏,又要按照资产与效益、投入与产出配比的原则,确保主要经济指标的配套和不重不漏。

  (3)独立核算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划分原则

  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第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原则。独立核算单位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企业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独立核算与单独核算的原则。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一般都能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产业活动单位只是单独核算,有单独核算的收入和支出帐目,但不能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表。

  (4)产业活动单位中,主营业务活动单位与附营业务活动单位的划分原则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工业企业内部,在一个场所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并单独核算收支的生产单位。依据其产业活动性质的不同,产业活动单位又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活动单位和附营业务活动单位。对工业企业来说,凡从事工业产品生产活动,即为主营业务活动;凡从事非工业产品生产性活动,即为附营业务活动。

 3、工业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工业企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改革中又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因而对工业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原则不可能用一、两条规定将全部问题解决。现就机械行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工业企业横向经济组织的填报问题

  工业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是在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以产品为主,自愿组织起来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工业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的统计,一般是单独制定调查方案,不打乱现行的工业统计方法制度。现就机械工业情况补充如下:

    ①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公司、总厂、企业集团)已成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经济组织,对原参加联合体的各单位实施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取代了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这种紧密型联合组织应作为一个基本填报单位。

    ②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公司、总厂、企业集团)虽然已成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组织,对原参加联合体的各单位实施统一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但仍保留了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这种紧密型联合组织不能作为一个基本填报单位,而应将紧密联合组织中的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作为基本填报单位,统计报表的填报方法及报送渠道不变。

  (2)已被兼并的企业填报问题

  由于已被兼并的企业不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因而不应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应该由兼并企业统一填报。但合并后的企业同期数字要作相应的调整和必要的说明。

  (3)跨地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的填报问题

  联营或跨省市、地区工业企业,在统计范围上,应遵循现行的“在地原则”,即以企业所在驻地为准进行统计。

  此外,各地区为了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在上述统计数字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在外地的工业企业的统计数字,并扣除外地区、部门管理的设在本地区的工业企业的统计数字,作为内部资料使用。

二、机械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1、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也是我国工业统计的基本调查单位。我国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工业统计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划入工业门类的全部工业,包括城市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生产单位、个体工业单位以及农村工业。

 2、机械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

  机械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机械工业门类的全部工业企业,见本书(第二部分“统计标准”)即包括原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系统内工业企业,也包括机械工业管理部门以外机械工业企业。机械工业的行业统计目前是通过典型调查、一次性调查或利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进行的。

三、企业变动后统计资料的处理方法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况时,对历史资料的处理以不重复或不遗漏为原则,并参照下列办法处理:

  (1)由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要包括未合并前各企业的数字,不得自合并以后算起。

  (2)由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在分立时已将历史资料分清楚的,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别填报;在分立时未将历史资料划分清楚的,由分立后掌握该资料的企业填报分立前的数字。

  (3)一个企业将企业中一部分(如一个分厂、车间)划归其他企业时,如划出时已将历史资料划清的,可将历史资料并入接管单位;如不能划清时,由原企业填报。

  (4)整个企业全部划出转产的,应将历史资料随之转出。

四、工业产品产量统计

 1、工业产品产量包括的范围

  (1)工业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3)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5)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6)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2、工业产品产量不应包括的范围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钢材的切头、切尾、机械加工的切屑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等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4)企业外购的产品未经主要生产工序加工,不改变来料的外形与性能,只进行简单加工作业的,如铜杆拉细、钢材进行热处理和酸洗等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5)为检验产品质量,用作破坏性试验的本厂产品,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3、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产品产量是工业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有效成果,其核算必须遵循工厂法,企业内部不得重复计算。

  (2)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废品、次品、等外品和没有按规定要求完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产品,均不能计算在产品产量内。

  (3)工业产品产量是指企业生产的随时可提供给市场需要的最终产品。因此,只有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才能计算其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和配套的产品,必须包装好并配套齐全后,才能计算产品产量。

  (4)工业产品产量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期生产的产品,均应计算在报告期产量内。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止最后一天为止。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应与销售、检验、财务等部门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5)坚持准确的计量原则。准确计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器具,对产量进行实际计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时,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6)必须严格按照《机械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①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论是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的还是少量生产的,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②凡目录中列示按类别分组的产品,应分别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分类类数,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分类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目录中的品种细类,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可不另列,但产品产量总数中应包括其产量数。比如:木工机械要求列出其中的数控木工机床,未列入品种细类的其他木工机械还有很多产品,虽不需另列,但一定要把这些产品数字加进木工机械总数中。

    ③凡目录中未注明的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一律按目录中规定统计商品量。

    ④凡目录中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计量单位填报。

    ⑤《机械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规定了机械工业统一的产品代码、产品排列顺序、产品统计范围、产品分组层次、产品计量单位等,各填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填报,不得任意削减或改动。

 4、关于调整产品产量统计数字的规定

  (1)本年月度、季度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

  (2)上年生产的产品,本年发现统计数字不实,在年报报出一个月内应予以更正,如年报报出时间超过一个月才发现,一般不作更正。

  (3)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清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

  (4)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

五、工业产品销售量统计

  工业产品实物销售量是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实物数量。

 (1)产品实物销售量核算的原则实物销售量的核算是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实现核算的结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送,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能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是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2)产品实物销售量的统计范围

  ①按合同规定需交用户的供货量,包括交本期合同,补交上期和提前预交下期合同;

  ②在合同外,按照市场需求、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

  ③售予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等经营部门的产品;

  ④售予外贸部门供出口或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

  ⑤供给国家储备的产品;

  ⑥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基建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办法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应从本期销售量中扣除;如退回报告期内生产的不合格品,不仅要扣除销售量,同时还要扣除本期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年度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则不再调整销售量和生产量;如退回合格品,则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产品库存量中。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作反映。修理不好作为不合格品退货处理的,如果是报告期生产销售的,则不仅扣除销售量,而且扣除生产量;如果是报告期以前年度生产销售的产品,则不作处理。

 

第二部分

1、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月平均余额=(月初流动资产余额+月末流动资产余额)/2

  流动资产季平均余额=(报告季内各月平均流动资产余额之和)/3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流动资产余额之和)/24

2、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是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净值余额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余额 =(月初固定资产净值+月末固定资产净值)/2

  季平均余额 =(季内各月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之和)/3

  年平均余额 =(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24

3、应交增值税:

  指工业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工业产品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产品及货物价值的活动所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输出数-进项税额-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年初未抵扣数-年末未抵扣数。

  小规模纳税企业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全年计税销售额×征收率(6%)

4、工业总产值

 (1)、工业总产值的定义: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成表现的, 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a)、工业生产的原则

  工业总产值是工业企业生产的全部工业产品和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是将成千上万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工业产品和工业性劳务进行同度量的尺度。因此,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工业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以及进行的工业性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反之,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能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b)最终产品的原则

  工业总产值是企业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因此,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而计入工业总产值中。

  c)工厂法原则

  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重复计算;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之间的重复计算,即不能将企业中各个生产环节、各个车间生产的产品价值简单相加,而是以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产值。

 (3)、工业总产值包括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工业总产值包括报告期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a)成品价值

  成品价值是指企业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产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b)对外加工费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品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比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工业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以本年应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记入工业总产值。

    c)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限初差额价值是指按照新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应该计入工业总产值中的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根据改革后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该指标的填报原则是: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 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这部分价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不包括这部分价值。从而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价值口径一致,便于同口径准确计算“生产法”工业增加值。

  当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为负值时,企业在填报报表时,应按实际的负值填报,不能填零。

 (4)、工业总产值计算价格

  现行价格是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的报告期内的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时,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产品实际平均销售单价=报告期某产品实际销售总金额 / 报告期某产品实际销售总量

  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含销项税额)。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对本企业设备的大修理、提供本企业基本的建设和生活服务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如没有出厂价格,可把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5)、工业总产值计算中的几项具体规定

    a)关于包装器材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器材,其价值已包括在被包装的产品价值中, 不再单独计算总产值。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分别计算总产值;如果是自制的,于完成生产当期计算总产值,以后不再计算;如果是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b)关于贵金属材料加工、改制计算产值的规定

  凡是用已成材的贵金属材料(指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材料)进行再加工和改制(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由厚到薄、由长到短、由宽到窄等)、修复,一律只计算加工价值,不能再计算原材料价值。另外,贵金属的破碎、磨粉亦只计算加工价值。

    c)关于发外加工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并负责产品组装为成品、检验、销售,承包企业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承包企业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企业按全价计算总产值。

    d)关于综合利用产品的计算规定

  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成品,包括销售的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总产值。而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总产值。投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和利用的,如回收的润滑油等,一律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e)关于用外商来料加工生产、装备产品的企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规定

  用外商(包括港、澳、台工商业者)来料加工生产装配产品,企业财务核算以加工费进行结算,产品交由外商经销,其产品加工无论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包括企业自备的在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f)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简称CKD)、组装件(简称SKD)(包括外贸进口、商业进口、地方外汇进口、企业外汇进口等)进行加工、装配生产的产品,其总产值的计算规定

      ①用进口原材料、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其产量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产值均按全价计算统计。

      ②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只按加工费计算产值,即不包括进口整套散装零件的价值。为了鼓励企业走引进技术的路,加速产品国产化的进程,国家规定凡国产零件自配水平达到30%及以上的,即可按全价计算总产值。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的计算公式为: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  (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 +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以购进价计算;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以同类零件出厂价计算;国外购进零件价值(指合同成交价,包括进口关税及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③用进口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的产品,产值按加工费计算。

    g)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值按非外资企业的规定计算。

    h)关于单机和机组成套设备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关于单机计算产值问题,企业按照设计要求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将所有主机、辅机、备品、 备件、零件以及单机配套范围内的附属品等配齐(不论本厂生产或外厂协作),经检验合格,包装(订货合同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计算总产值。

  关于机组、成套设备计算产值问题,机组产品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完成机组后,将备品、备件、附件等配齐,经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按机组全价计算总产值;成套设备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的制定的产品成套范围或订货合同规定的产品成套范围,统计成套设备产值。某些成套设备因包括的单项产品较多,生产协作面广,生产周期较长,订货合同规定分项交货,分项结算,在计算总产值时, 只包括本企业生产的部分及需要本企业进行加工装配的外协件,不包括其他企业生产的、不需要本企业组装(或总装)的产品的价值。

5、工业销售产值: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1)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①销售成品的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不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的价值.但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计算公式:

  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的销售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的价值。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企业内部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③生产周期较长(6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按生产进度计算的销售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价格

  成品销售产值的计算价格按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的销售产值,按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企业的自制设备的计算价格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实际成本价执行;生产周期较长(6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的进度销售产值,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工时定额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分期付款销售的产品,按全价计算销售产值。

 (3)工业销售产值不应包括的范围

    ①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转售;

    ②外购的产品和零件或半成品的转售;

    ③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品、废料、边角余料等的销售;

    ④企业运输部门对外单位完成的运输作业及其他非工业性劳务;

    ⑤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生产的非工业产品的销售;

  上述各项销售的物资或产品、亦或劳务,都不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有效成果,在统计工业总产值时,不予计算。相应地,在统计工业销售产值时,也不应计算。因为工业产品的销售是工业生产活动的继续,是工业生产活动中创造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在流动中的实现。上述各项销售都不是或不能看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继续,也都不是工业产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实现,因此不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

    ⑥预付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产品,不能计算销售产值。因为,企业虽已收到货款或开出提货单,但是由于产品尚未生产出来,未满足社会需要,不能算作销售,因而不能计算工业销售产值。

6、工业增加值

 (1)、工业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工业增加值的意义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2)、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原则

  从工业增加值的概念出发,计算工业增加值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a)本期生产的原则

  工业增加值的核算必须是工业企业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只有进入了工业企业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过程,通过工业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产品和劳务才能进行工业增加值的核算,非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即使在报告期内出售,也不能作为本期的工业生产成果;反之,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不论是否出售,均应计入报告期生产成果。

  b)最终成果的原则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产品形态上看,体现在本期生产出的、已出售、可供出售和自产自用的产品和劳务上,不包括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和劳务;从价值形态上看,产品生产的过程也是价值转移的过程,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产品(中间投入)价值随同生产过程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之中。为了避免产品价值的重复计算,必须在工业总产值的基础上扣除中间投入的转移价值。因此,要保持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价格、指标口径范围的一致性,避免工业增加值计算结果出现偏差。

  c)市场价格的原则

  目前,我国计算工业增加值所使用的计算价格是生产者的价格,即按生产者价格估算出的产出额减去按购买者价格估算的中间消耗额。

  生产者价格对工业品来说,就是出厂价格,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或使用时所支付的产品税或应得到的补贴,但不包括发票单列的增值税和单独开发票的运输费用和商业费用。

  购买者价格是购买者在购买单位货物或服务所支付的价值,其中包括指定时间和地点提取货物所发生的运输和商业费用,不包括可扣除的增值税。

  生产者价格和购买者价格都是市场上买卖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即市场价格。为了保持工业增加值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中间投入一律按市场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按生产者价格计算,工业中间投入按购买者价格计算。

 (3)、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即生产法和收入法(又称要素分配法)。

  a)生产法

  生产法是指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

  在工业增加值的实际计算中,工业总产出是直接用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规定)代替的。这一指标的计算价格与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价格一律与新税制的规定相一致,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但是,增值税是企业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的一部分,属于增加值范畴,为了确保工业增加值要素的完整,在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应将本期应交增值税计入工业增加值中。由此按生产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的实际计算公式应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价、新规定)-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①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规定)

  包括本期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限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②工业中间投入

    1〕工业中间投入的定义

  工业中间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而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

    2〕工业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的原则:

  一是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和服务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二是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

  三是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相一致,即计入工业中间投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必须是已经计入了工业总产值中的价值。

    3〕工业中间投入的分类

  工业中间投入按企业支付的对象可分为中间物质投入和中间劳务投入两部分。

      a.中间物质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购的各种物质产品的价值和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费用,包括外购的并在本期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修理费、仓储费等。

      b.中间劳务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用,这些费用构成非物质生产部门收入的一部分,包括利息支出、广告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差旅费等。

  工业中间投入按照具体内容,分为直接材料厂、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大类。

      a.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资料可直接取自会计产品成本核算的“直接材料”科目。如企业未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设置成本核算科目,则可从会计“生产成本”科目的供方发生额中,将属于直接材料消耗的项目汇总取得。

      b.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包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等。可从会计“制造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制造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出中间投入价值。

      c.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修理费、物料消耗、递延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排污费、工会经费、财产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可从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管理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效益工资(指工效挂勾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折旧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上交给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定费用的办法倒算取得。

      d.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包括运输费、包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展览费、保险费、广告费、差旅费等。可从会计“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产品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取得。

      e.利息支出: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

    4〕工业中间投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a.正算法:即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属于中间消耗的部分分别相加(中间物质消耗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得出工业中间投入总和。

      b.倒算法:即分别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合计减去该三项费用中属于增加值的项目,如工资、福利费等,倒算出三项费用中的中间消耗,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总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倒算法计算比较简便易行。

  ③本期应交增值税

  本期应交增值税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数-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年初未抵扣数-年末未抵扣数

    1)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2)出口退税:反映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3)进项税额转出数: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制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必须转出的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额:反映企业在报告期按国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企业报告期内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年初(末)未抵扣数:是指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才会出现未抵扣数,年初(末)未抵扣数必须小于等于零。

  上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项目均可以从会计的“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的有关项目取得。

  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分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其本期应交增值税直接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税率(6%)计算。

  有出口退税的企业,如果出口退税出现跨年度的情况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应加以调整,按本年应得出口退税计算,调整后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销项税额×(现价总产值 / 产品销售收入) +出口退税 + 进项税额转出数-本年进项税额×(原材料消费总值 / 原材料购进总值)-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年初未抵扣数-年末未抵扣数

  当企业的应交增值税出现负数时,在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应作为“0”处理。

 

第三部分

1、出口交货值:是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和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于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产品的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全价或加工费计算的价值总额。按人民币结算的,直接填人民币的价值,按外汇结算的,以当时实际出口时的外汇牌价将结算外汇折算成人民币价值。出口交货值具体包括的范围:

  (1)收购交货值:是指工业企业由外贸部门收购的或交给出口代理商出口的用人民币结算的产品价值。

  (2)自营出口额:是指具有自营出口权的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到国(境)外,交给外商的用外汇结算的产品价值。

2、出口创汇额是指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所创外汇和收购交货值按外汇牌价折合外汇的总额。

3、自营出口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拥有对外经营权的工业企业。

4、出口成交额是指对外贸易中,我方企业与国外(境外)官方机构或厂商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出口合同及经双方确认的函电规定的出口商品金额。不包括以前合同在本期执行的数字。

5、进口订货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方企业与国外(境外)官方或厂商企业本期签订的进口合同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函电规定的进口商品金额。不包括边境贸易、三资企业、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数字。

6、进口到货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际到达我国口岸或边境的进口商品。

7、出口商品供货

  (1)出口商品供货值是指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最终产品向国内外贸公司提供作为出口商品的总额或直接向国外出口的商品金额,包括各种税费。

  (2)出口商品供货的统计范围:

    ①生产经营企业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②个人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③以“三来一补”形式出口的产品;

    ④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

    ⑤向外贸部门或外商有偿提供的产品样品;

  出口商品供货量中不包括下列产品:

    ①已生产但尚未交外贸部门或企业尚未直接出口的产品;

    ②外贸部门或外商退回的产品;

    ③无偿向外贸部门和外商赠送的产品样品;

    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中的产品;

    ⑤外贸部门自用或出口转内销的产品;

    ⑥供其他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配套的产品;

    ⑦在国内以外汇结算方式销售的产品及以出顶进、国内中标产品。

  (3)出口商品供货统计应遵循的原则

    ①时间原则。按外贸公司收购时开具的销售发票时间;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日期统计。

    ②价格原则。出口商品供货按产品金额进行统计。生产企业按企业与外贸部门的实际成交价计算;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外币价格(离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价格计算。

    ③流向原则。即指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通过哪些外贸窗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包括外贸单位窗口和企业直接出口窗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