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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新的汽车、摩托车消费税

    1、小汽车
    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分为三个子目:一是对小轿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3%、5%和8%的税率;二是对小于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三是对小于和大于2.0升的小客车(面包车)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对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偏低。能源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大幅增加,石油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同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也逐渐成为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源。现行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要求,但是大排量车的税率偏低,尤其是对大于2.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国家将引导和鼓励生产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为切实促进节能和环保,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对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做出调整。
    (2)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分类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出台的GB/3730.1-1988,为了与国际车型分类接轨,该标准已于2001年被国家标准GB/3730.1-2001所取代。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存在不衔接的问题。
    (3)混合动力汽车可以有效提高发动机工作效率,节省燃料消耗,减少尾气排放,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将混合动力等汽车新技术列为鼓励发展的汽车技术范围,现行消费税对此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需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
    (2)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对排量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基本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这样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3)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摩托车
    长期以来,我国摩托车行业一直存在着散、乱、差的问题,偷漏税问题也比较严重。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和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摩托车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国务院要求首先对摩托车行业进行认真整顿。为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有关部委开始了整顿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摩托车行业散乱差状况基本得到改变,竞争秩序明显好转,为合理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创造了条件。另外,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小排气量摩托车(主要是250毫升排气量以下)更多地成为城郊和农村地区农民、工人用于农业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基于这种情况,这次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按排量征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适当降低了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兼顾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3、汽车轮胎
    根据现行规定,对汽车轮胎中的斜交轮胎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子午线轮胎免税主要是因为子午线轮胎技术先进,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这几年,我国国产轮胎的子午化率不断提高,总体的子午化率已达到50%,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距离。另一方面,我国轮胎生产企业大多生产斜交轮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受国际市场橡胶价格上涨和国内汽车工业要求降价的影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对斜交轮胎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企业普遍发生亏损。为适当减轻斜交轮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和财政收入等因素,这次政策调整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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