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
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变化 |
今后,企业在申请办理技术进口项下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种《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建议函,其他的均申请A类建议函。这是记者日前从商务部科技司得到的消息。 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据了解,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这其中包括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及其授权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地方商务部门提出书面减免税意见,即出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出具的减免税建议函格式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对技术先进和条件优惠认定不清,为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和税务主管部门的减免税审批工作带来不便,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商务部科技司负责人表示,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方便企业享受技术进口项下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与商务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通知》规定,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申请时应提供技术进口合同副本,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和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在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情况下,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函》。 该负责人提醒有关企业,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会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进口限制类技术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以及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会出具建议函。 另据了解,商务部已经统一设计了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
2005/4/27 10:52:38 国际商报
|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05046961
Email:hyxxb@caam.org.cn chenshihua@caam.org.cn
电话:010-68594196,68595379,68595015,68595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