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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者险应对 |
今年1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22日,这个备受争议的草案再次成为国内法律界、保险界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同席探讨的一个话题。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2日举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研究员认为,对于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集中体现的矛盾和问题,条例草案并没有解决,而是采取了诸多模棱两可的表述,有待大动“手术”。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教授进一步认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显然存在缺陷的条款,配套行政条例的制定虽不能违反其“上位法”,但仍有补救措施,比如,可在条例中具体提出“司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教授则表示,目前各方争议的焦点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上,既然公众对立法有误解,就应该消除误解。从这点上说,条例制定中应该努力纠正立法缺陷,提高其可操作性。 据介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在人身伤亡的赔偿方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了高度一致。草案明确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财产损失的赔偿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众所周知,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极大地提高了机动车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成本。如果司机和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势必造成保险费率会处在一个不低的水平。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可使投保人在现行交费水平的基础上增加150%至200%,这将不利于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 从国外经验看,对交通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并非普遍现象,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采用“以责论处”方式。 |
2005/2/23 9:09:4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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