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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装备的现代化,加快营运货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障公路货运市场安全、高效,适应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规范推荐车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推荐车型主要包括集装箱运输车、厢式车、煤炭运输车和散装水泥运输车等。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分批增加推荐车型种类。
    第三条 推荐车型工作应当遵循货车生产企业自愿、专家评定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推荐车型应当体现鼓励大吨位及多轴化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含集散用小型专用车辆)和厢式运输车辆发展的要求,引导货运车辆技术进步,提高货运车型的集中度和标准化,推进甩挂运输。
    第五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货运市场的车辆,可自愿申报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
    第六条 推荐车型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列入产品公告及通过3C认证的车型。
    (二)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货运挂车系列型谱》(GB/T6420)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符合“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基本要求”(见附件1)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新增的推荐车型种类,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条 部委托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为推荐车型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资料审查、组织专家实施现场查看和测试工作。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报推荐车型的,应向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荐车型申报表》(见附件2)
    (二)产品公告及3C认证公布的车型资料。
    (三)推荐车型照片左、右侧各一张(正侧或侧45°均可),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四)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强制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可以将牵引车车型与相应的挂车车型组成汽车列车一并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牵引车或挂车车型,但必须注重标明适配的挂车或牵引车技术参数,并保证形成列车后的技术性能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十条 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收到生产企业的推荐车型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推荐车型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在报经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并对试验报告中的整备质量及最大总质量参数进行抽查。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 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部。部核准同意后,定期以《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推荐车型初评的,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组成人员除交通部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专家外,还应包括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部对《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公布后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负责或参与推荐车型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在现场查看和实测过程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推荐车型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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