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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安部:明年机动车出厂须配发合格证

    从2005年5月1日起,所有免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在出厂时,均须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到2005年9月1日,所有的机动车辆产品出厂时均配发合格证。这是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将被撤销其有关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并不予注册登记。

  据介绍,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应用范围是,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及汽车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通知》指出,配发合格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从以下实施之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该类型车辆在出厂时,均须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第一阶段:所有免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其他汽车类产品(包括汽车底盘,不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产品、挂车类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阶段:所有改装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产品及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机动车辆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知》还指出,自2005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样式、合格证内容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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