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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检总局本周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许多企业和消费者希望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将如何对参与实施召回工作的机构、人员进行管理;在实施召回的过程当中,消费者和企业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缺陷产品是如何认定的等等。

  这篇报道针对专家组专家的条件、制造商如何提起申诉、检测机构的选择、缺陷认定原则等问题进行解读,并通过两组图表让读者直观地了解不同程序召回流程。

  缺陷汽车召回划定明确期限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划定了期限。根据该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而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隐瞒缺陷、规避召回要重罚

  今后,制造商一些针对缺陷的不配合行为都将招致有关部门的重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从事召回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难逃处罚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七章43条明确指出,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中心、专家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义务,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召回不能替代法律责任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条文,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入库专家遴选严格行为要规范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专家申请入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

  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入库专家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当入库专家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缺陷技术认定工作的;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受到刑事处罚时;当入库专家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不能保守秘密,未经批准擅自将涉及的技术认定工作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不能按照工作计划,公正地、积极地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管理中心应为有关专家办理退库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制造商可为自己申诉

  根据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可以在认定的提起过程当中为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申诉。

  制造商在接到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通知书后,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认为其产品虽存在缺陷,但不需要召回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不需要实施产品召回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客观、详细、明确。

  然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制造商提交的“不需要实施产品召回的书面报告”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材料能否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

  技术认定须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5至11人以内的单数。缺陷汽车鉴定涉及多个专业的,其中主要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参加有关缺陷产品调查和技术鉴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除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安全标准和检测规范外,不能与有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对手有利益关系,不能与被审查和鉴定对象有隶属和利害关系。

  在向制造商送达《缺陷汽车产品技术鉴定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专家委员会应完成缺陷产品的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认为缺陷技术认定十分复杂或者相关证据、材料尚不足以作出认定结论的,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缺陷产品技术认定要求明确具体款项

  缺陷产品在认定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必须提供全面、权威的认定建议。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当该产品被认定为缺陷产品时,技术认定建议内容应当包括缺陷产品调查、认定过程的说明;缺陷产品存在不符合与安全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存在其他设计或制造缺陷的情况;缺陷产品造成危害的形式和危害的严重程度;已扩散缺陷产品的批次、类别和数量等信息;缺陷产品涉及的调查地域范围;并提出纠正、消除缺陷措施的建议。

  当该产品经认定不属于缺陷时,专家委员会也应当在认定结论中说明理由,附相关的证据材料、鉴定结论、鉴定日期、专家签字和不同意见记录等。

  检测机构资质有说法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

  在这些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程序要求,并在专家委员会的监控、指导下,承担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

  其他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应具备如下条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或权威机构正式发布的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具有执行单项或者综合检测与实验能力;配备所申报检测与实验项目应有的环境、设施、仪器、仪表,其产生的综合测量不确定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并提供充分保证其测量溯源性的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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