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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7月1日在京指出,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GB18352.2,下简称国2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下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与此同时,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型式核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一年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汪纪戎说,为准备实施该标准,国家环保总局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淘汰含铅汽油,为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二是成功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三是停产化油器汽车;四是建立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五是北京、上海成功实施国2标准。这些措施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2标准创造了有利条件。

  汪纪戎强调,实施好国2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该类车。车用燃料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控制车用燃料中的硫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改善车用燃料品质。公众应及早停止购买国1标准机动车。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机动车环保核准制度,停止受理国1标准轻型车环保核准申请,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达标核准的企业予以处罚。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已着手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一致性和耐久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

  “国2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颁布的,明确规定了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准的超前公布,为生产企业作好实施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截止到目前为止,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2标准”的车型已达8953个,可以说,绝大部分轻型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2标准”的能力。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于2002年8月和2003年3月提前实施标准和国家对提前达到标准的轻型车减征消费税,是企业提前实施标准的原动力。

  当前机动车污染的形势十分严峻,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也在持续攀升。有数据表明,2003年全国机动车排放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总量已经是1995年的2.51、2.05和3.01倍,部分大城市机动车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污染的管理力度,在控制新车出厂必须达到环保标准的同时,还将强化对在用车的控制,确保上路车辆达标行使。

  “国2标准”的实施是提高我国机动车污染控制水平的标志,但是,我国机动车的污染控制水仍比欧洲要晚8年左右,环保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下一阶段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在我国进入汽车社和成为机动车大国的同时,将我国建设成机动车强国,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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