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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定全面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定全面解读

  只有六种情形交警才可扣留驾驶证 只有七种情形交警方能扣留车辆

  在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的同时,
相应的配套法规纷纷出台。4月30日晚,四川省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应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指导意见》等一批法规、规章和文件,并从5月1日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施行。

  新法规的系列规定,跟以往有较大差别。为了让广大读者了解新规定,省交警总队对新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1 驾驶证申领与使用新规定

  A 准驾车型更加细化准驾代号跟着调整

  在每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都有一个代表准驾车型的英文字母,翻到背面可以看到该英文字母所代表的准驾车型。新法对准驾车型重新进行了分类,代号字母也跟着调整。例如:以前的小型汽车代号C,现被分成C 1、C 2、C 3和C 4,C 1代表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C 2代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C 3代表低速载货汽车,C 4代表三轮汽车。其中,自动挡车型的C 2非常有针对性。而低速载货汽车大致相当于以前的农用车。

  B 手写驾驶证无效档案信息全国联网

  新法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手写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同时,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C 机动车驾驶证不再年审

  新法中不再有机动车驾驶证“年度审验”的说法。新法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D 70周岁以下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E 四肢部分残疾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新法对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作出新规定,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F 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撤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四)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等。

  有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且,被依法撤销驾驶证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G 记分周期从驾驶证初领之日算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 事故处理新规定

  A 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必须报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不得自行撤离现场,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B 交通事故各方一致请求调解的才予调解

  对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对其他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但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C 提供肇事逃逸线索有奖

  新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D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办法有变

  以前处理交通事故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作废。从5月1日起,处理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省的事故还要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确定赔偿标准。

  3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新规定

  A 五种情况交警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收缴非法装置;(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B 七种情形可以扣留车辆

  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C 六种情形下可以扣留驾驶证

  新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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