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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缺陷汽车召回为突破 健全缺陷产品管理制度——访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王秦平

    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召回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应该说,出台这样一部规定,在我国的汽车行业管理上是一个突破。为引导汽车企业、消费者正确认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召回制度顺利实施,真正让这项规定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汽车市场的作用,为此我们对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王秦平进行了专访,并配发了相关资料。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重大完善,它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比其他措施更有效

  “出台这样一部规定,标志着我国在缺陷产品管理上迈出了第一步。这也是政府对市场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重要转变。我们要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我国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王秦平说。

  据介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是解决由于在汽车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汽车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的缺陷产品,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并通过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存在的缺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产品缺陷所造成的危害不可能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要求得以解决,必须由交易双方之外第三方介入解决;分析表明,由第三方介入缺陷产品管理主要有商业保险、司法补救和行政管理三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加以补救作用有限,通过司法管理方式进行解决缺乏效率,由政府部门以行政管理方式补救和解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

  在行政责任方面,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加重了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产品时的义务。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缺陷产品伤害事件,建立和实行缺陷产品管理不仅必要,而且迫切。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职能的要求,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必然要求

  王秦平说,公共行政职能,是政府依法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职责范围和作用。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应该从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并重的方向发展。

  政府是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者,制造和销售企业是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在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中,政府通过制定相应市场规则,规范和监控有关企业对缺陷产品的处理,在微观层面促进了企业遵纪守法,减少缺陷产品流入市场,防止企业消极行为的出现。同时,政府依法监督有关企业修理、更换缺陷产品,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保护了公众利益,也履行了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由于时间等因素,企业可能在产品未经充分实验的情况下,把隐含缺陷的产品推向市场。为了约束某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避免对公众可能造成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威胁,促进企业建立获得持久竞争优势的机制,建立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是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缺陷产品管理,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中,既要遵守中国政府与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协议,又要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通过制定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一视同仁的行政管理制度。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正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客观要求。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权威的专家委员会,客观和公正的检测机构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三大基础设施”

  缺陷产品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不安全产品的伤害,其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因此,由政府从财政预算中设立正常开支,建立和支持这套机制的完善和运行成了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

  王秦平强调,当前,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三大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大力度。

  ———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之一。有效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系统将使政府主管部门能够识别不安全的产品,可以迅速、合理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分类,对缺陷产品有关情况充分了解,有效地判断形势,以决定进行公开警告还是促使制造商发起召回行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功能完备的信息系统是管理缺陷产品的基础条件,缺陷产品信息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收集用户、消费者、司法案件、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对缺陷产品的反映、投诉、处理和报道;确定有关缺陷产品的使用者分布的信息;收集国内外发生的缺陷产品召回的信息,进行预警工作;对缺陷产品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等。

  ———权威的专家委员会。在获取缺陷产品有关信息之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就此做出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的判断,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做出风险评估。因此缺陷产品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委托其进行有关缺陷产品的调查和缺陷的确认工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在必要时由专家委员会选择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根据得到的信息和调查结果,客观、独立地对有关产品做出是否具有缺陷的准确判断。

  ———客观和公正的检测机构。当专家委员会需要检测数据进行判断时,应使用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实验室认证规则认可的实验室,其中对缺陷是否违反安全标准的检验应使用承担强制性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对上述机构要加强监管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大基础设施’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保证,缺一不可。政府应当在这些方面切实加大建设力度,确保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王秦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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