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通知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05046961
Email:hyxxb@caam.org.cn chenshihua@caam.org.cn
电话:010-68594196,68595379,68595015,6859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