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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值及产品产量指标

    1、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1)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①销售成品的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不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的价值.但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计算公式:
    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的销售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的价值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企业内部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③生产周期较长(6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按生产进度计算的销售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价格
成品销售产值的计算价格按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的销售产值,按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企业的自制设备的计算价格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实际成本价执行;生产周期较长(6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的进度销售产值,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工时定额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分期付款销售的产品,按全价计算销售产值。
    (3)工业销售产值不应包括的范围
    ①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转售;
    ②外购的产品和零件或半成品的转售;
    ③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品、废料、边角余料等的销售;
    ④企业运输部门对外单位完成的运输作业及其他非工业性劳务;
    ⑤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生产的非工业产品的销售;
    上述各项销售的物资或产品、亦或劳务,都不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有效成果,在统计工业总产值时,不予计算。相应地,在统计工业销售产值时,也不应计算。因为工业产品的销售是工业生产活动的继续,是工业生产活动中创造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在流动中的实现。上述各项销售都不是或不能看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继续,也都不是工业产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实现,因此不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
    ⑥预付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产品,不能计算销售产值。因为,企业虽已收到货款或开出提货单,但是由于产品尚未生产出来,未满足社会需要,不能算作销售,因而不能计算工业销售产值。
    (4)工业销售产值和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的联系与区别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现价工业总产值一致。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在计算上的基本区别在于: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不论是否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只要是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已销售的还是尚未销售的都要计算工业总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和产品销售收入都是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的,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都包括对外销售的产品和劳务,也包括向本企业非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且计算期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产品销售收入反映的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它是以是否收到货款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证为依据,它包括上期销售在本期收到货款的产品,不包括本期已销售但未收到货款或未得到收取货款凭证的产品;而工业销售产值则以是否销售出去为依据不论是否收到货款或得到货款收取凭证,它是按本期实际销售量计算的。②产品销售收入不包括自制设备的价值,而工业销售产值则包括。
    2、产品销售总额:
    (1)产品销售总额的概念及计算范围
    产品销售总额是指企业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以货币表现的产成品销售总量。反映企业产品销售总规模和总水平。包括已出售的产成品、半成品、配件和对外承作的工业性作业的劳务价值等全部销售量,但不包括对企业内部非工业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价值,亦不包括企业自制设备的价值。
    (2)产品销售总额的计算价格
产品销售总金额采用现行价计算。同一产品、同一时期销售的产品,其销售价不尽相同,应分别用各种不同销售价格乘以其销售量,计算出产品销售总额。
    (3)产品销售总额与工业销售产值的联系与区别
    产品销售总额核算的对象、价格、方法与工业销售产值(现行价)一致。产品销售总额与工业销售产值的区别在于核算范围的不同:产品销售总额核算的范围是已出售的产成品、半成品、配件和对外承作的工业性作业的劳务价值,而工业销售产值核算的范围除产成品、半成品、配件和对外承作的工业性作业的劳务价值之外,还包括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非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另外还包括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按工时进度或完工部件计算的销售产值,而产品销售总额则不包括。
    3、新产品产值:
    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产量。
    4、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本单位平均每天拥有的在岗职工人数。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平均占用劳动力的数量,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平均工资和其他有关指标的依据。其计算方法同“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计算平均人数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每天实有人数是指工业企业每天所拥有的人数,不论是否出勤,均应计算在内;
    (2)节假日人数按节假日前一天的实有人数计算;
    (3)不论企业在报告期内开工时间长短,均应按日历日数平均计算,而不应该实际开工日数计算;
    (4)平均人数应以整数表示。
    5、全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帖、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假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6、工业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是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它是以实物单位计算的产品产量。实物单位是指符合产品自然性能和外部特征的计算单位,如:机床以“台”表示,汽车以“辆”表示等。有些产品用一种实物单位不能充分表明其产量时,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实物单位表示,如:交流电动机以“台/千瓦”表示,工业锅炉以“台/蒸吨”表示等。工业产品实物量是最直接最基本的工业生产指标,也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统计核算的基础。
    (1)工业产品产量包括的范围
    A、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B、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C、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D、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E、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F、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 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
    (2)工业产品产量不应包括的范围
    A、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钢材的切头、切尾。机械加工的切屑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B、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等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C、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D、企业外购的产品未经主要生产工序加工,不改变来料的外形与性能,只进行简单加工作业的,如铜杆拉细、钢材进行热处理和酸洗等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E、为检验产品质量,用作破坏性试验的本厂产品,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C、由委托工业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 产品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3)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应遵循的原则
    A、工业产品产量是工业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有效成果,其核算必须遵循工厂法,企业内部不得重复计算。
    B、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废品、次品、等外品和没有按规定要求完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产品,均不能计算在产品产量内。
    C、工业产品产量是指企业生产的随时可提供给社全需要的最终产品。 因此,只有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才能计算其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和配套的产品,必须包装好并配套齐全后,才能计算产品产量。
    D、工业产品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期生产的产品,均应计算在报告期产量内。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止最后一天为止。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应与销售、检验、财务等部门的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E、坚持准确的计量原则。准确计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器具,对产量进行实际计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时,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F、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①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论是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的,还是少量生产的;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②凡目录中列示按类别分组的产品,应分别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分类类数,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分类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目录中的品种细类,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可不另列,但产品产量总数中应包括其产量数。
    ③凡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一律按目录中规定统计商品量。
    ④凡目录中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4)产品商品量
    产品商品量是指报告期生产的并已销售或可供销售的成品和半成品产量,包括供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如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产品, 以及由基本建设费用和专用基金开支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产品。
    (5)主要产品产量
主要产品产量是指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凡《机械工业产品目录》中所列示的产品,不论企业生产多少,在企业生产中的地位如何,都应作为主要产品产量统计。产品目录中未列示的产品,企业可按占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较大的产品或代表企业生产方向的主导产品作为企业主要产品产量统计。
    (6)新产品产量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地区、企业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不同级的新产品。新产品的统计范围,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三年为一个统计周期,凡在三年期间投产的新产品,都属于报告期的新产品。
    新产品产量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批准正式投产或试生产的新产品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产量。超过三年统计周期的新产品,不再保留新产品的称号,因而不再统计新产品产量。
    (7)关于调整产品产量统计数字的规定
    A、本年月度、季度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
    B、去年生产的产品,本年发现统计数字不实,在年报报出一个月内应予以更正,如年报报出时间超过一个月才发现,一般不作更正。
    C、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清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
E、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
    7、工业产品品种
    (1)产品品种数
    产品品种数是指产品的经济用途基本相同,而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使用范围、结构型式和主要参数不同的产品种数。机械工业产品种类分为大类、小类、系列、品种、规格五个等级。统计产品品种数时, 一般应以其中的品种级作为划分标准,但有时也可以以其中的小类、系列或规格作为计算品种数的依据。
    常用的产品品种指标有以下两个:
    A、企业生产品种数
    企业生产品种数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已经生产和正在生产的产品品种数。不包括试制的产品品种数。生产品种的扩大,是企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的标志。
    B、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
    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是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的该品种计划产量的品种数。它是考核企业品种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各级主管部门在统计本地区、本部门产品品种数时,应将企业间重复品种剔除,不能简单地将各企业的品种加总。
    (2)产品品种计划完成率
    产品品种计划完成率是指报告期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与计划品种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产品品种计划完成率(%)= (报告期完成产量计划的品种数/报告期计划品种数)×100%
    式中分子为报告期实际生产并完成了各种产量计划的品种数,没有完成产量计划的品种或计划以外的品种均不计入。根据品种计划考核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可分别计算全部计划产品品种完成率、国家重点项目计划产品品种完成率等。
    8、工业总产值
    (1)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成表现的, 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A、工业生产的原则
    工业总产值是工业企业生产的全部工业产品和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是将成千上万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工业产品和工业性劳务进行同度量的尺度。因此,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工业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以及进行的工业性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反之,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能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B、最终产品的原则
    工业总产值是企业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因此,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而计入工业总产值中。
    C、工厂法原则
    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核算)单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重复计算;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之间的重复计算,即不能将企业中各个生产环节、各个车间生产的产品价值简单相加,而是以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产值。
    (3)工业总产值包括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工业总产值包括报告期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A、成品价值
    成品价值是指企业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产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B、对外加工费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品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比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工业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以本年应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记入工业总产值。
    C、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限初差额价值是指按照新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应该计入工业总产值中的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根据改革后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该指标的填报原则是: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 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这部分价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不包括这部分价值。从而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价值口径一致,便于同口径准确计算“生产法”工业增加值。
    当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为负值时,企业在填报报表时,应按实际的负值填报,不能填零。
    (4)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是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的报告期内的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时,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产品实际平均销售单价=报告期某产品实际销售总金额/ 报告期某产品实际销售总量
    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含销项税额)。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对本企业设备的大修理、提供本企业基本的建设和生活服务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如没有出厂价格,可把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5)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规定)与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原规定)的区别
    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规定)是指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后对现行价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较普查以前作了改革,为了进行区别,故改革以后的现行价工业总产值用“新规定”,改革以前的现行价工业总产值用“原规定”。
    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规定)与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原规定)的区别在于:
    A、计算价格含税不同
    新规定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原规定按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B、全价与加工费的计算原则不同
    新规定中,凡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其生产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计算总产值,凡来料加工一律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原规定对此则有 一些特殊规定,某些加工,允许按全价计算总产值,某些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只允许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
    C、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原则不同
    新规定要求,如会计在产品成本核算时计算了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工业总产值时亦应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不包括。原规定则区分生产周期是否在六月以上,凡生产周期在六月以上的,工业总产值则包括这部分价值。否则,则不包括 。
    (6)工业总产值计算中的几项具体规定
    A、关于包装器材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器材,其价值已包括在被包装的产品价值中, 不再单独计算总产值。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分别计算总产值;如果是自制的,于完成生产当期计算总产值,以后不再计算;如果是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B、关于贵金属材料加工、改制计算产值的规定
    凡是用已成材的贵金属材料(指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材料)进行再加工和改制(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由厚到薄、由长到短、由宽到窄等)、修复,一律只计算加工价值,不能再计算原材料价值。另外,贵金属的破碎、磨粉亦只计算加工价值。
    C、关于发外加工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并负责产品组装为成品、检验、销售,承包企业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承包企业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企业按全价计算总产值。
    D、关于综合利用产品的计算规定
    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成品,包括销售的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总产值。而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总产值。投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和利用的,如回收的润滑油等,一律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E、关于用外商来料加工生产、装备产品的企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规定
    用外商(包括港、奥、台工商业者)来料加工生产装配产品,企业财务核算以加工费进行结算,产品交由外商经销,其产品加工无论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包括企业自备的在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F、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简称CKD)、组装件(简称SKD)(包括外贸进口、商业进口、地方外汇进口、企业外汇进口等)进行加工、装配生产的产品,其总产值的计算规定
    ①用进口原材料、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其产量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产值均按全价计算统计。
    ②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只按加工费计算产值,即不包括进口整套散装零件的价值。为了鼓励企业走引进技术的路,加速产品国产化的进程,国家规定凡国产零件自配水平达到30%(汽车为40%)及以上的,即可按全价计算总产值。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的计算公式为: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国外购进零件价值+国内购进零件价值+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以购进价计算;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以同类零件出厂价计算;国外购进零件价值(指合同成交价,包括进口关税及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③用进口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的产品,产值按加工费计算。
    G、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值按非外资企业的规定计算。
    H、关于单机和机组成套设备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关于单机计算产值问题,企业按照设计要求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将所有主机、辅机、备品、 备件、零件以及单机配套范围内的附属品等配齐(不论本厂生产或外厂协作),经检验合格,包装(订货合同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计算总产值。
    关于机组、成套设备计算产值问题,机组产品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完成机组后,将备品、备件、附件等配齐,经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按机组全价计算总产值;成套设备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的制定的产品成套范围或订货合同规定的产品成套范围,统计成套设备产值。某些成套设备因包括的单项产品较多,生产协作面广,生产周期较长,订货合同规定分项交货,分项结算,在计算总产值时, 只包括本企业生产的部分及需要本企业进行加工装配的外协件,不包括其他企业生产的、不需要本企业组装(或总装)的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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